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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发【2011】46号文件对公安部与住建部就外墙保温材料规定的冲突

"jin7823 发表:
大哥!06版,才分的A1和A2级唉!97版没有吧!
97版分级如下:
A │ 不燃材料│
├————┼——————┤
│ B1 │ 难燃材料│
├————┼——————┤
│ B2 │ 可燃材料│
├————┼——————┤
│ B3 │ 易燃材料│
└————┴———
请业内同仁再确认一下吧,我们不要再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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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06标准做A2级保温​
 
"changjinglu6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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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06标准做A2级保温​
如果实打实的做,好像没戏,你可以仔细看看那个06版标准里面的测试过程和说明。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可以做保温材料复合A级的检测,但是企业要与我们签订协议,表明生产企业、工程施工方是自愿采用GB8624-1997标准来做检测的。”宋晓辉说。
全文可以登录这儿查看:http://www.haozhuo.org/info.asp?id=261
 
97标,公安部已明确发文,都江堰和天津两个所所有按97标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作废公告发布。必须以2006标进行从新鉴定,这样对聚氨酯和酚醛进行在一定条件下的控制,特别是聚氨酯类产品,基本上就是死刑了,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是97标做的检测报告,是作废的,试验可以,实施应用根本通不过的
 
"jin7823 发表: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可以做保温材料复合A级的检测,但是企业要与我们签订协议,表明生产企业、工程施工方是自愿采用GB8624-1997标准来做检测的。”宋晓辉说。
全文可以登录这儿查看:http://www.haozhuo.org/info.asp?id=261
哈哈,检测方在逃避责任那,把责任推给企业,建议不要再‘掩耳盗铃’了,最后吃亏的还是企业、、、
 
"舜州建筑 发表:
我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请大家给点意见,谢谢!
朋友说的很对,到现在为止,公安部消防系统的意见怎么样呢?按说是该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但住建部怎么就敢擅自改变国务院的规定呢?按说公通字(201146号下发后,公通字(200946号相应条款就该作废,而住建部竟然仍然执行公通字(200946号的规定,那国务院的文件不就不起作用了?
 
还是生产A及保温板吧。。好多设计院怕承担责任都设计了A及。。这几年图纸上都是A及了。。B及材料虽然好但是要等到新文件出台图纸上都已经是A及材料了,总之/最近两年还是A及是主流,B及材料不行了,以后还是B为主
 
"hxcheng 发表:
朋友说的很对,到现在为止,公安部消防系统的意见怎么样呢?按说是该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但住建部怎么就敢擅自改变国务院的规定呢?按说公通字(201146号下发后,公通字(200946号相应条款就该作废,而住建部竟然仍然执行公通字(200946号的规定,那国务院的文件不就不起作用了?
有公通字(2011)46号文吗??????????????????????????????????
 
"zy2003999 发表:
有公通字(2011)46号文吗??????????????????????????????????
有的,就是国务院在12月下发的
 
记得去年看过类似于本帖的一篇文章,http://wenku.baidu.com/view/3cadd83631126edb6f1a10ac.html
现复制如下:
四问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的行政合法性

公安部消防局于2011314日发布“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此通知让老百姓情何以堪?问问公安部消防局,您能解答以下四个问题吗?
一问:下级行政机关能否撤销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
2009925日,公安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该规定是以公安部名义起草并发布的文件,是属于公安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该规定的存废、变更,只能由公安部、国务院或法律予以规定。而你局的“65号文”却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作为公安部下属的消防局发布的“65号文”公然否定和改变了公安部“46号文”中的规定,是典型的下级行政机关撤销和否定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问:单一行政机关能否撤销多部门行政机关联合行政行为的文件?
46号文”是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发布的文件,即使“65号文”可以代表公安部的意见,但也不能代替住建部的意见,更何况你们消防局并不等于公安部。原由两部门联合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现由单一的行政机关下属单位擅自进行了否定。是属单一行政机关撤销多部门行政机关联合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问:“65号文”是否是史上最牛的具有溯及力的行政文件?
65号文”规定:“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ZF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这份行政通知是具有溯及力的,不管是通知发出之前消防方案是否已经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也不管是否已经在施工,都应拆除,还不管其他主管部门是否同意,都应配合你们消防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在我国的现有法律建设立法体系中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制定法律过程中都应避免溯及既往的问题,而你局作出的这一份司局级的文件可以公然挑战立法过程中有权溯及既往的法律底线。
四问:你局有权越俎代庖,可以为其他职能部门代为行政行为?
保温材料B级标准是国务院节能减排办、住建部、建筑材料联合会(原国家建材局)、国家发改委墙体办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综合考虑后而制订当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温建筑材料,而你局单一执法部门却把应由专职主管部门确定的B级类保温材料全部给毙,致使连建筑高度也不要区分,一刀切,那么今后中国北方的所有建筑外保温材料只剩下一种A级材料了,且不说A级材料如果广泛使用在所有的建筑物中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这还涉及到国家环保总局的职能部分,单从行政职能角度说,你局有否这项要权力?是哪个上级行政机关赋予你局这样越俎代疱的权力吗?
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只要有任何一家建设单位敢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65号文”,只要上述四个问题有一个能够成立的话,这份文件必将被法院判令撤销。唉,作为国家级的行政执法单位,连这些最基本的行政法原理都不懂,这叫全国的百姓如何说呢?
 
楼上的你应该看看那个通知的开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上面的开头是人家以内部文件。另外通知中也明确说明:其目的是为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消防局是公安部的下属单位,现在这个消防是归消防管吧!那么他们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从严从高执行标准没有错吧!另外这个没有出安全事故的时候没有人管是吧!可是出了问题的时候,大家都把责任推脱到验收监管不严来了,直接把矛头指向了消防,消防提出把这个审计什么的明确纳入他们的管理也没有错吧!既然大家都不愿意背黑锅,消防说我就认了,这次我就背了吧!但我消防总不能一直背这个黑锅吧!哪好吧!我得要采取行动。至于你说的拆除更改,人家说的也非常明白了,提请(请注意是提请)ZF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我个人觉得消防一没有越权,二没有代疱,三更没有否决国家标准。更没有你上面提到的这四点。有空还是多读读书吧!
 
关于这个东西,我觉得大家没有必要讨论来讨论去的,咬文嚼字的,没有实际意义,如果真的有这个心,还是去做点子实际的东西,有钱的花钱,没钱的花心,把有机的防火提高,无机的导热系数降低,吸水率降低,干点子有用的事,你要是觉得人家说的可以去告消防局,哪你去告告看看,可以真的可以去告,妈的,说的不好听的,写文章的人怎么不去啊?这一告不就一举成名,为什么他不去呢?这不明摆的事。
 
说得好呀,B1,B2B3级的笨板肉眼根本无法分辨,基于目前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现状,“见证送检”仅仅流于形式。可以预见,如果给B2级放行!那么送检的样品肯定是B2级的笨板,而用在建筑外墙上绝大部分的肯定是B3级以下的苯板,那么“央视大楼、上海教师楼的火灾悲剧将会不断的重复”。
 
鄙人认为发泡水泥板,强度太低,遇水强度衰减太快,保温效果一般。酚醛板粉化太严重,岩棉板吸水率大,(何况还有大量的矿棉板滥竽充数),施工难度大,玻化微珠或者膨胀珍珠岩保温砂浆保温效果太差,在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限制。。。。。。。使用真不知道该用什么好了!
有时在想,一个连毒奶粉和毒馒头的不能根治的国家,怎么能根治劣质的保温材料呢?废了这么大的劲搞保温,制造了本拉登之流的恐怖分子用个刀片把保温板划开,用几瓶二锅头就能点燃一栋楼的建筑,如果面临战争怎么办,我想不用导弹了,燃烧弹就能解决一座城市! 如果碰到地震呢?次生的火灾又会有多少,那是不是被压死,是被烧死或者呛死吧!。。。。。悲哀的说。。。。。失败的节能事业。。。。就和失败的医疗,社保,教育一样。。。。。。一群闭门造车的专家叫兽。。。。当你们把薄抹灰系统的外墙保温在世纪之初定位在XPS,EPS的主要发展战略时,你根本就忽视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像中国一样有这么多的高层住宅!(欧美的高层大多是办公或高端公寓,外墙饰面材料为石材等,其保温大多用岩棉填塞),而且这住宅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气候差异之大,而决策者们只是千篇一律的全国通用。
我们现在能做些什么呢?只能本着职业的操守无奈的适应着走!。。。。。先想想自己吃的东西有没有毒再说什么保温不保温吧!
 
59*楼上:还是来一点具体的、实际的吧,愤骂对保温材料的应用(无论是好、是坏)都没有作用、、、还把自己气够呛,何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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