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2012)16号文有一重大错漏,文中《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并非“公通字(2009)46号”,是否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还是仅对外墙执行“公通字(2009)46号”,而对屋面还是执行“公消字(2011)65号”文,即A级?一字之差,谬以千里哦!这么重要的文件,居然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我们住建部的同志情何以堪?
建科(2012)16号文打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其实狠狠玩了一把偷龙转凤的手段,国发(2011)46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很明确地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注意到上述表述是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即B2级材料),难道公通字(2009)46号中仅仅在B2级材料基础上加上那可怜的防火带就叫“严格限制使用”。可笑之极!简直是公然和国发(2011)46号文对着干!
记得刚过去的人大会中我们总理表态说“节能减排工作没有完成”,可能我们住建部的领导担心问责吧!而苯板作为优异的保温材料(价钱也便宜)用在外墙上可以达到很好的节能效果,基于以上原因建科(2012)16号才急急忙忙给苯板放行板,殊不知,B2,B3级的笨板肉眼根本无法分辨,基于目前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现状,“见证送检”仅仅流于形式。可以预见,如果给B2级放行!那么送检的样品肯定是B2级的笨板,而用在建筑外墙上绝大部分的肯定是B3级以下的苯板,那么“央视大楼、上海教师楼的火灾悲剧将会不断重复”。
诚然,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是重要,但人的生命更可贵,人都没了,还谈什么前者。其实,对于动辄上万的房价而言,在B2级基础上没平米增加十几二十元钱就可以达到A级的标准了,难道是很难的事情吗?
其实住建部没有这个必要非要和公安部对着干,公消字(2011)65号不是已经说了在新规范没出前的临时措施而已,赶紧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审查颁布就好啦(整合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在2011年11月发出,第48页有外保温的相关要求)!国发(2011)46号也要求你住建部赶紧制定规范啊!
赶紧颁布规范,多做实事,小点抬杠吧!这才是真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小用点易燃、可燃的外保温材料吧,这是人民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