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要求,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和人员伤亡,提高辽宁省农村住房抗震防灾能力,加强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使既有农村住房的抗震加固做到安全、经济、实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和 8 度地区,按照《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处理的既有农村住房的抗震加固,不适用于村镇中既有公共建筑和三层及以上住宅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农村住房的抗震设计。
1.0.3 依据本导则进行抗震加固的既有农村住房,在后续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为: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或稍加维修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发生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4 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加固设计和加固施工前,应依据其抗震设防烈度和结构形式,按《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5 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加固,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导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和 8 度地区,按照《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处理的既有农村住房的抗震加固,不适用于村镇中既有公共建筑和三层及以上住宅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农村住房的抗震设计。
1.0.3 依据本导则进行抗震加固的既有农村住房,在后续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为: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或稍加维修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发生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4 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加固设计和加固施工前,应依据其抗震设防烈度和结构形式,按《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5 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加固,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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