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修订后 重点条文分析对比 (民用建筑部分) 王 渭 云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规 范 技 术 研 究 室 “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
“高规”于2005.10.1实施;
“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条文, 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建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 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 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高规:
1.0.3 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高规”于2005.10.1实施;
“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条文, 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建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 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 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高规:
1.0.3 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附件
申明:内容来自用户上传,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点击 联系我们!请不要使用下载软件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