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批稿)中6.7节“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意见如下:
1、 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混乱:
目前现行国标为《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版(燃烧性能分为A1、A2、B、C、D、E和F),而非GB8624-1997版(燃烧性能分为A、B1、B2和B3),除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正式发布前,GB8624-2006已进行修订并发布并且燃烧性能重新分为A、B1、B2和B3,否则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应按GB8624-2006进行。同时报批稿中B1应为B1、B2应为B2、B3应为B3--------详见《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182号)
2、 条文6.7.1采用内、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保温材料宜采用A级,不宜采用B2级,严禁采用B3级;其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中“不宜采用B2级,”应改为“不应采用B2级”,同时上述B3应为B3。理由如下:
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一文中已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而报批稿中P97页对本标准用词说明如下: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很明显,国发【2011】46号文中“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即B2级)”与标准中用词“应”对应,即“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而非与标准中用词“宜”对应,即“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⑵、市场调查表明,容重每立方30公斤左右的B1级挤塑板和B2级的挤塑板每立方售价差异仅在50元以内,两者市场价每立方米均在800元上下,相差在5%左右,以外墙保温层厚度5cm计算,每平米保温材料造价仅相差在2.5元之内,材料燃烧性能可以从可燃(B2级)提高到难燃(B1级),这是完全可以接受且有必要的。
⑶、既然在本节总则6.7.1中已表明不宜(应)采用B2级材料,其余细则除特殊原因就不应出现可用B2级材料的说法,否则会自相矛盾。特殊情况下对B2级保温材料的放宽,已在本规范6.7.8条中有体现,当然,条件是本规范发布前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已颁布实施。
3、 条文6.7.4及6.7.5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
条文6.7.4中“….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并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条文6.7.5中“……3 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对于条文6.7.4及6.7.5所述的类似于薄抹灰保温系统,以下几点是应该非常明确的:
⑴薄抹灰应该指保温层表面抹面胶泥厚度在5mm左右的做法,一方面抹面胶泥要有一定的柔韧性以便与保温材料变形相适应,过厚的抹面胶泥造成表层刚度及重量均过大,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开裂的现象,而且造价不菲(50mm厚的抹面胶泥仅施工都要6-10次才能成活,而且满足标准要求的抹面胶泥市场价钱在每吨1000元以上,仅此两项成本已到每平米150元以上。)
(2)如防护层厚度达到50mm以上,荷载面密度将达到100公斤以上,苯板、酚醛板等抗拉强度仅为0.1MPa左右的保温层表面能承受如此之大的恒久剪切荷载吗?本来外保温在苯板表面黏贴面砖已是一个很头疼的安全问题!
请问规范编写组有没有做过相关受力性能的研究和论证?!
---防护层厚度达到50mm以上解决了防火的问题,但带来了更大的问题:使用安全问题。
4、 条文6.7.9中不应放松对屋面的防火要求,理由如下:
⑴、 如前所述,国发【2011】46号文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应采用B2级材料。
⑵、 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屋面一般还兼作避难层,对保温材料的要求更应从严。
⑶、 屋面可供选择的物美价廉的无机A级材料非常之多,如泡沫混凝土、陶粒混凝土、覆土、绿化、铝箔空气层、加气混凝土、泡沫玻璃、岩棉板、玻璃棉板等等,没必要非要用有机可燃材料,而且苯板等有机材料做隔热层,不能与原基面很好的结合,更没有有效的附着力,造成脱层、空鼓、龟裂等种种弊端(用在坡屋面更存在下滑的安全隐患)。采用苯板等有机材料所做的隔热层一般使用1—2年后,已显现出缺陷,因长时间的踩踏,承载受力后逐渐形成下沉,特别是经装修使用1—2年后原饰面地面下沉、裂缝宽度甚至达到5—10mm。
5、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环保、卫生,用苯板等有机材料做保温隔热层,在供暖时聚苯乙烯等有机材料会随着温度的升高,释放出残留的苯和烃烯,特别在冬季采暖时,门窗封闭严密,空气流动性很差,室内空气得不到置换,势必会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现在部分省市已相继出台有关建筑外保温的消防要求,总的来说,高层建筑都是往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方向靠拢,部分条件下才可以采用B1级。如新疆的新公通【2012】69号,江苏的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的消防十二五规划,广州市的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节能以及环保设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等,规范编写组可以借鉴一下。近年来,由于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引起的火灾比比皆是,带来了多少血的教训。当中原因是多样的,但和我们部分规范的制定者知识片面化、功利心太重、没有大局观不无关系。我们深知:节能减排工作重要,但人的生命更重要,人都没了,还谈什么节能减排。
综合上述意见,建议6.7.1~6.7.10修改为:
6.7.1采用内、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保温材料宜采用A级,不应采用B2级,严禁采用B3级;其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 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体系时,该复合外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外侧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6.7.4 住宅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
2 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当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3 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6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7 除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建筑的外墙采用涂料的建筑外,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6.7.8 除采用A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不同于本规范规定的其它构造方式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的规定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达到合格判定标准,且外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6.7.9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一类住宅建筑、一类公共建筑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 h的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余情况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
6.7.10电气级路不应该穿越或敷设在B1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措施。
如本节争议过大,也可以删去本节,待方方面面真正成熟后才增补。
分析的比较透彻
但是屋面保温材料里面,建议对保温材料的做一个标准值得设定(如抗压强度、吸水率),岩棉作为屋面的保温材料保温效果是可以的,但是抗压强度和吸水率以及保温材料经过封闭处理后,在面对高水蒸气环境条件下,岩棉的使用寿命更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