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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标准 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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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新建的其它建筑依照本导则带“*”条文要求执行。
1.3 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工程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控制的技术措施。
1.4 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导则》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2.4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5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
*2.6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8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是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8.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8.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8.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详见附件………………
 

附件

  • 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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