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 号公布
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 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 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 号公布
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 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 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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