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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过程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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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过程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建科〔2008〕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认定管理,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认定质量,现就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过程中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过程中的补充规定



联 系 人:刘 杨

联系电话:0431-82752569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节能产品

认定过程中的补充规定



一、证书性质与效力

(一)证书性质

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是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发。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产品认定,是为贯彻《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ZF第137号令),落实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相关的优惠政策而设立的,由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批准下发。现将两证合并为一证,执行《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二)证书效力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2007]77号)精神,凡符合附件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经认定后,在证书的产品类别上标明为目录类产品,可以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其工程享受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政策;凡不符合附件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且为非粘土类的产品,经认定后,在证书的产品类别上标明为非目录类产品,可以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但其工程不享受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政策。

二、认定程序

1、认定申请

申请墙体材料认定单位在提出认定时填报《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墙体材料),配套相关的认定材料装订成册。地级市的企业,一式五份;县级市的企业,一式七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各一份,企业一份)。

认定申请材料首先提交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对申请认定单位的生产装备、检验仪器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实地考查,对合格者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地级市的企业,报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查;县级市的企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在实地考查的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现场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封样,由申请单位负责将封样送至省级检验机构检测。封样工作由地级市主管部门负责。

2、认定受理

根据申请认定单位提交的申请与各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经审查、研究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认定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认定单位、省级检验机构各一份)。

《受理通知书》以书面的形式,一是通知申请认定单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接受申请;二是委托省级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组织认定

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在审查所提交的认定材料及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产品认定会,形成认定意见。

4、批准认定证书

根据认定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凡符合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三、认定条件与所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中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要求进行。

四、遗留问题的处理

凡已办理《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产品证书》的企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第一次年审之前,证书仍然有效。在年审过程中,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程序,办理《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附件:
《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墙体材料)(样式)
《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认定受理通知书》(样式)

下载地址:查看附件 3341
 

附件

  • 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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