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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流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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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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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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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流程说明: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选址范围的要求;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标准为:设计产能30-40万吨/年,占地面积在15-30亩之间;并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的生产企业控制要求的基本条件;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当地发展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国土资源(用地审批意见或用地权属情况: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开工许可证)的要求;
4、市散办审核通过后下发的批复意见有效期限为一年,申请企业应当在有效期限内办齐相关手续并进行开工建设;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建设者,企业可在批复意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向市散办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为六个月。
5、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报长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备案登记应当符合省经信委《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1〕212号)的相应备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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