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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施工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zqzlh

见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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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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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政策是非常有道理的,对我们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转载以供大家借鉴。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一日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现阶段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现阶段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现阶段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在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加气混凝土墙等自保温系统。
第三条 外墙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制造商提供,系统产品制造商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
外墙保温系统产品制造商及施工单位应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列入企业质量管理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对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作专项说明。
第七条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 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外墙保温系统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必须按设计要求和保温系统产品制造商提供的配合比配制。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程)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进场时应对材料质量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核准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同时监理单位应督促系统产品制造商和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第九条 外墙保温工程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
(一)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
(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三)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四)其他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
(五)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复验项目或在合同中约定复验项目。
第十条 保温浆料作保温层时,应在施工现场提取保温浆料施工时的试样,进行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软化系数和凝结时间等指标检测;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现场检验保温系统的保温层厚度;
外墙保温工程完工后,应按《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现场检测外墙保温系统抗冲击性能。
第十一条 外墙保温工程验收,按《武汉市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技术规定》WBJ-101-2005和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外墙保温工程中,应随施工进度及时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
4、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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