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各镇建管所,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合理地使用建筑外墙保温技术,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水平,根据我市夏热冬冷的气候特点,结合建筑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情况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应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住宅建筑(含公寓),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
二、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设计应合理取用建筑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强化屋面、门窗的保温措施。大力推广应用双层整体节能窗、三玻两腔节能窗以及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等墙体自保温技术,以无机保温砂浆内保温或反射隔热涂料等措施作补充,精心设计与施工,消除住宅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引起的脱落安全隐患。鼓励住宅产业化发展。
三、主要规定
(一)住宅建筑外墙保温除了可用厚度20mm的无机保温砂浆作内保温、15mm无机保温砂浆作外保温,必要时,可辅以反射隔热涂料,不得使用其它外墙外保温系统。住宅建筑外墙采用干挂类饰材的,空腔内外墙保温可按现行规定、标准进行设计。
(二)住宅建筑外墙厚度应不小于200mm,采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或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等墙体自保温技术;砌体结构住宅建筑应选用370mm厚墙体。
(三)住宅建筑(砌体结构除外)应优先采用双层整体节能窗或三玻两腔节能窗。窗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规定、标准要求。
(四)住宅建筑的柱、梁、门窗洞口等热桥部位应采用无机保温砂浆处理。
(五)采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或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等自保温体系时,必须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相关材料性能、系统构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江苏省建设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TJ107)、《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85)及《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JG/T407)等相关规范要求。
(六)无机保温砂浆作内保温时,应采用有网Ⅱ型;无机保温砂浆作外保温时,可采用有网Ⅰ型、Ⅱ型或Ⅲ型,当粘贴饰面砖时,应采用有网Ⅱ型或Ⅲ型,并应符合《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要求;无机保温砂浆体积吸水率应不超过20%,其材料性能、系统构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要求。
(七)采用反射隔热涂料时,设计文件应明确涂料层正常维修周期,且不应大于10年。其材料性能、系统构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江苏省《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26)要求。
(八)应充分挖掘屋面保温对建筑节能的潜力。屋面保温材料应优先选用燃烧性能符合现行规定、标准的EPS板、XPS板或发泡混凝土等材料,不得使用岩棉、无机保温砂浆等吸水率较高的保温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我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负责监督实施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跟踪了解国家、地方相应新技术、新标准,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成熟建筑外墙保温技术,适时发文公布,组织推广。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要求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建筑外墙保温技术或材料。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细化节点措施,精心设计。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编制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图审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或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与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外墙保温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应高度重视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及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等自保温体系的砌筑质量,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防止墙面空鼓、开裂、渗水等质量缺陷发生;不得偷工减料,不得随意更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我局认定的建筑保温系统。
(六)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外墙保温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筑外墙保温专项监理方案,并认真实施。发现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材料或不按保温系统要求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检测机构应公正、科学检测,严把材料检测关,对住宅建筑使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建筑保温材料不予受理检测。按季度将建筑保温材料检测不合格情况汇总报我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
(八)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及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对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或不按本通知规定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不予竣工备案。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我局负责解释。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上述日期起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新建住宅建筑的施工图审查。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13日
为科学合理地使用建筑外墙保温技术,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水平,根据我市夏热冬冷的气候特点,结合建筑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情况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应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住宅建筑(含公寓),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
二、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设计应合理取用建筑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强化屋面、门窗的保温措施。大力推广应用双层整体节能窗、三玻两腔节能窗以及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等墙体自保温技术,以无机保温砂浆内保温或反射隔热涂料等措施作补充,精心设计与施工,消除住宅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引起的脱落安全隐患。鼓励住宅产业化发展。
三、主要规定
(一)住宅建筑外墙保温除了可用厚度20mm的无机保温砂浆作内保温、15mm无机保温砂浆作外保温,必要时,可辅以反射隔热涂料,不得使用其它外墙外保温系统。住宅建筑外墙采用干挂类饰材的,空腔内外墙保温可按现行规定、标准进行设计。
(二)住宅建筑外墙厚度应不小于200mm,采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或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等墙体自保温技术;砌体结构住宅建筑应选用370mm厚墙体。
(三)住宅建筑(砌体结构除外)应优先采用双层整体节能窗或三玻两腔节能窗。窗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规定、标准要求。
(四)住宅建筑的柱、梁、门窗洞口等热桥部位应采用无机保温砂浆处理。
(五)采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或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等自保温体系时,必须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相关材料性能、系统构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江苏省建设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TJ107)、《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85)及《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JG/T407)等相关规范要求。
(六)无机保温砂浆作内保温时,应采用有网Ⅱ型;无机保温砂浆作外保温时,可采用有网Ⅰ型、Ⅱ型或Ⅲ型,当粘贴饰面砖时,应采用有网Ⅱ型或Ⅲ型,并应符合《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要求;无机保温砂浆体积吸水率应不超过20%,其材料性能、系统构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要求。
(七)采用反射隔热涂料时,设计文件应明确涂料层正常维修周期,且不应大于10年。其材料性能、系统构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江苏省《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26)要求。
(八)应充分挖掘屋面保温对建筑节能的潜力。屋面保温材料应优先选用燃烧性能符合现行规定、标准的EPS板、XPS板或发泡混凝土等材料,不得使用岩棉、无机保温砂浆等吸水率较高的保温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我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负责监督实施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跟踪了解国家、地方相应新技术、新标准,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成熟建筑外墙保温技术,适时发文公布,组织推广。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要求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建筑外墙保温技术或材料。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细化节点措施,精心设计。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编制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图审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或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与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外墙保温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应高度重视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及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等自保温体系的砌筑质量,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防止墙面空鼓、开裂、渗水等质量缺陷发生;不得偷工减料,不得随意更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我局认定的建筑保温系统。
(六)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外墙保温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筑外墙保温专项监理方案,并认真实施。发现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材料或不按保温系统要求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检测机构应公正、科学检测,严把材料检测关,对住宅建筑使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建筑保温材料不予受理检测。按季度将建筑保温材料检测不合格情况汇总报我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
(八)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及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对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或不按本通知规定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不予竣工备案。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我局负责解释。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上述日期起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新建住宅建筑的施工图审查。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