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49—2003)
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58—2004)
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6、《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107-2004)
8、《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9、《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 (DG/TJ08—801—2004)
10、《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沪建建(2005)第649号文件
二、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时间要求
1、居住建筑
1)外环线以内新建居住建筑(住宅、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余同)建设项目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外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5年5月15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5年5月15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5年7月15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公共建筑
1)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ZF投资的公共建筑(重点是新建办公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从2006年7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新建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以及工业项目中配套的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3)从2007年1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如: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4)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3、改建、扩建民用建筑
本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根据民用建筑分类,实施时间参照本条第1、2款。
三、现场质保体系
1、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更改时,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并重新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外墙内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保温砂浆)。
2、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以及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四、质量控制资料
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求如下:
1)膨胀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脂硬泡体每5000m2为一批;
2)胶粉聚苯颗粒保浆料(外保温)每10吨为一批;
3)网格布每7000m为一批;
4)外保温系统的界面剂(界面砂浆)、胶粘剂、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强抗裂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锚固件(外保温)每种基层做一组,每组为3件拉拔强度试验;
5)内保温系统的粘结石膏、粉刷石膏砂浆、耐水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
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2)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3)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
4)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3、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1)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
2)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4、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五、工程实物质量
1、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2、EPS板薄抹灰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平。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面层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
3、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4、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5、网格布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网格布应压贴密实,不应有空鼓、皱褶、翘曲、外露等现象。
6、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C。夏季应避免阳光爆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7、外保温工程宜设置抗裂分隔缝。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还宜按墙面积(30㎡)设置垂直抗裂分隔缝。
8、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建筑物高度在20M以上时,在受负风压作用较大部位宜采用锚栓辅助固定;
2)粘贴EPS板时,应将胶粘剂涂在EPS板背面,涂胶粘剂面积不得小于EPS板面积的40%;
3)板材应按顺砌方式粘贴,竖缝应逐行错缝,粘贴应牢固,不得有松动和空鼓;
4)墙角处应交错互锁,门窗洞口四角处板材不得拼接,应采用整块板切割成型,板材接缝应离开角部距离至少200mm。
9、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1)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100mm。
2)施工时应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大于24h,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
10、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
1)板材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2)板材高度宜为建筑物层高,宽度宜为1.2m,每平方米应设2~3个锚栓。
11、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机械固定EPS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监督要点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6.4、6.5条有关规定。
12、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建设单位递交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以及是否具有《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和施工图审查报告。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49—2003)
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58—2004)
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6、《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107-2004)
8、《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9、《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 (DG/TJ08—801—2004)
10、《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沪建建(2005)第649号文件
二、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时间要求
1、居住建筑
1)外环线以内新建居住建筑(住宅、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余同)建设项目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外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5年5月15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5年5月15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5年7月15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公共建筑
1)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ZF投资的公共建筑(重点是新建办公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从2006年7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新建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以及工业项目中配套的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3)从2007年1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如: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4)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3、改建、扩建民用建筑
本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根据民用建筑分类,实施时间参照本条第1、2款。
三、现场质保体系
1、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更改时,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并重新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外墙内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保温砂浆)。
2、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以及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四、质量控制资料
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求如下:
1)膨胀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脂硬泡体每5000m2为一批;
2)胶粉聚苯颗粒保浆料(外保温)每10吨为一批;
3)网格布每7000m为一批;
4)外保温系统的界面剂(界面砂浆)、胶粘剂、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强抗裂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锚固件(外保温)每种基层做一组,每组为3件拉拔强度试验;
5)内保温系统的粘结石膏、粉刷石膏砂浆、耐水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
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2)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3)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
4)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3、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1)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
2)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4、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五、工程实物质量
1、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2、EPS板薄抹灰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平。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面层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
3、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4、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5、网格布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网格布应压贴密实,不应有空鼓、皱褶、翘曲、外露等现象。
6、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C。夏季应避免阳光爆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7、外保温工程宜设置抗裂分隔缝。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还宜按墙面积(30㎡)设置垂直抗裂分隔缝。
8、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建筑物高度在20M以上时,在受负风压作用较大部位宜采用锚栓辅助固定;
2)粘贴EPS板时,应将胶粘剂涂在EPS板背面,涂胶粘剂面积不得小于EPS板面积的40%;
3)板材应按顺砌方式粘贴,竖缝应逐行错缝,粘贴应牢固,不得有松动和空鼓;
4)墙角处应交错互锁,门窗洞口四角处板材不得拼接,应采用整块板切割成型,板材接缝应离开角部距离至少200mm。
9、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1)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100mm。
2)施工时应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大于24h,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
10、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
1)板材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2)板材高度宜为建筑物层高,宽度宜为1.2m,每平方米应设2~3个锚栓。
11、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机械固定EPS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监督要点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6.4、6.5条有关规定。
12、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建设单位递交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以及是否具有《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和施工图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