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2]64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 16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生产单位应按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优化生产工艺,不得使用再生料作为建筑用挤塑聚苯板(XPS)的主要生产原材料,同时应配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
二、生产单位须委托国家级防火检测机构依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1997)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达到B1级。按川建勘建发[2011]464号文件要求,完善备案手续。
三、生产单位须严格按照执行标准规定对建筑用挤塑聚苯板(XPS)燃烧性能进行出厂检验,并在每块挤塑聚苯板表面标识注明生产单位名称、燃烧性能等级、导热系数、生产批次和备案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
四、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应抓好行业自律,积极组织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生产单位签订行业自律书、规范市场行为、做好建筑用挤塑聚苯板产品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和选用建筑挤塑聚苯板时,应明确标注挤塑聚苯板的燃烧等级为B1级。
六、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和选用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燃烧等级未达B1级的设计图纸不予审查通过,并责令修改设计。
七、各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燃烧性能必须达到B1级,应查验产品标识,掌握产品基本信息。
八、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挤塑聚苯板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违规使用燃烧性能不达B1级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字,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合格工程组织竣工验收。
九、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1日
关于加强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2]64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 16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生产单位应按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优化生产工艺,不得使用再生料作为建筑用挤塑聚苯板(XPS)的主要生产原材料,同时应配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
二、生产单位须委托国家级防火检测机构依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1997)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达到B1级。按川建勘建发[2011]464号文件要求,完善备案手续。
三、生产单位须严格按照执行标准规定对建筑用挤塑聚苯板(XPS)燃烧性能进行出厂检验,并在每块挤塑聚苯板表面标识注明生产单位名称、燃烧性能等级、导热系数、生产批次和备案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
四、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应抓好行业自律,积极组织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生产单位签订行业自律书、规范市场行为、做好建筑用挤塑聚苯板产品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和选用建筑挤塑聚苯板时,应明确标注挤塑聚苯板的燃烧等级为B1级。
六、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和选用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燃烧等级未达B1级的设计图纸不予审查通过,并责令修改设计。
七、各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燃烧性能必须达到B1级,应查验产品标识,掌握产品基本信息。
八、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挤塑聚苯板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违规使用燃烧性能不达B1级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字,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合格工程组织竣工验收。
九、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