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 干混砂浆
9.3.2. 1 根据生产厂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分批z
年产量10X104 t 以上,不超过800 t 或1 d 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4X 104~10 X 104 t ,不超过600 t 或1 d 产量为一批z
年产量4X104~lX104 t ,不超过400 t 或1 d 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1 X 104 t 以下,不超过200 t 或1 d 产量为一批。
每批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随机进行。
9.3.2.2 出厂检验试样应在出料口随机采取,试样应混合均匀。试样总量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