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卷材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水卷材企业质量管理,不断提高防水材料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规和防水卷材产品标准,参照GB/T19000一IS0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防水卷材企业。防水材料行业其它企业可参考采用。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一IS0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并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质检部门主管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防水卷材企业应积极贯彻本规程,以推进全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类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执行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它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在当地ZF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有内控产品标准,其技术指标应严于同类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防水卷材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的质检部门(检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车间和部门相应设立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质检部门(检验室)内设工艺检验、半成品检验、原材料检验、产品外观检查、成品物性检验和质量管理等,分别负责各项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为了提高企业检测技术和检验装备的水平,推行检验室取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防水协会)申请检验室合格证:经按评审办法程序审核合格的,由防水协会颁发合格证书。
防水卷材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室)的评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组织本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五)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九条 质检部门(检验室)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根据产品标准规定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全项目产品物理性能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或企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强化生产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防水卷材的检验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防水卷材进行质量检验,每批防水卷材出厂,必须有检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严禁不合格品出厂,更不准以次充好的产品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和改进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质量的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改进测试手段。
第十条 质检部门(检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规违标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定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向有关部门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质量管理措施。
(四)有防水卷材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应支持检验部门的工作,不干预质检部门(检验室)检验工作公正性行为。
第十一条 质检部门(检验室)人员配备。
(一)质检部门应配备主管(主任或其它称谓),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和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二)质检部门(检验室)人员资格条件
质检部门(检验室)主管(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本行业质检工作,熟悉防水卷材生产工艺、质检标准,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防水卷材生产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质检部门(检验室)主管(主任)应取得防水协会或其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防水质监中心)签发的岗位培训证书。检验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有关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质检部门(检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检验人员不应经常调动,要保持业务骨干工作连续性。
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 19000一IS0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三条 质检部门(检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岗位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四)化学试剂以及有毒、易燃试剂管理制度。
(五)技术档案、文件管理制度。
(六)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七)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台帐、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与实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检验仪器设备必须按防水卷材产品标准和《防水卷材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二)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五条 产品监督检验和日常对比验证管理要求。
(一)为了统一检验操作误差,不断提高企业检验水平,企业应定期向防水质监中心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检验结果以防水质监中心的结果为准。
(二)为了确保企业检测数据的重复性和再现性,在精度范围以内,质检部门对各岗位检验人员的操作准确性要组织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
车间质量检验员每人6个月不少于2次;
物性检验岗位每人6个月不少于1次;
半成品检验岗位每人6个月不少于2次;
原材料检验岗位每人6个月不少于2次;
同一岗位的对比试验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防水协会定期组织行业质检人员物理性能检验对比活动。
(四)防水卷材及原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五)防水卷材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管理办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应使用规范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按时间段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防水施工工程保修期年限,台帐应按期存入技术档案室保存。企业应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字迹端正、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防水卷材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更正应有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用统计技术整理分析和利用,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每年应有专题总结及分析报告。
(四)质量报表要按规范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按规定时间向防水协会上报。
(五)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关于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符合程序规定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评价技术素质依据之一,对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三章 原材料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方,建立并保存质量稳定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要求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九条 原材料应按类按质分别堆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
第二十条 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如石油沥青、APP、SBS、三元乙丙橡胶、PVC树脂、聚酯胎、玻纤胎、聚乙烯胎、原纸等质量必须按相关标准要求,经检验合格后使用。初次使用时,必须先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进行批量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选用主要原材料如果没有国标、行标或企业备案标准,应自行制定能满足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如选用进口原材料,国外不能及时提供标准则必须有技术指标,企业应进行认真测试达到使用要求方能使用。对进口原材料应按批进行严格检验,不得出现漏检。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应按生产使用量保持合理的贮存。以利组织有序均衡生产,为确保工序能力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类别、品种、规格、型号和等级不同制定完善工艺管理制度。所生产的任何一种产品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从原材料投入使用到成品入库生产全过程的生产工艺规程。其内容包括:从原材料质量要求到每一道工序的工艺条件、工艺参数和半成品配比,投、配料方法,控制措施,对关键工序有更明确的质量责任制,以及质检部门抽检,车间自检项目、方法和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质检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原材料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各道工序的半成品质量控制的工艺参数和技术指标,报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质检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半成品配料应严格根据企业下达的配料单进行,严禁生产操作人员未经配方和生产工艺规程设计者同意,随意改变配方和工艺条件。配料后应检查半成品性能,如出现差距时应及时调整再次检验,直至完全满足要求,方能进入下道工序使用。
第二十六条 SBS改性沥青技术要求:
(一)改性沥青所用改性剂必须为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SBS)热塑弹性体。(不允许用废胶粉作为改性剂)。
(二)SBS掺量大于10%。
(三)直接熔融法,即SBS加入热沥青中,SBS融涨后经高速搅拌并将配比料全部经胶体磨研磨,研磨不少于3次循环。
第二十七条 生产APP(无规聚丙烯)防水卷材时,按APP原材料质量指标情况,确定掺入沥青中的最佳配比量,APP加入沥青中,温度、时间、均匀性是影响半成品质量和成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应严格控制。其改性剂可用APAO、APO等材料,不允许加废胶粉等材料替代。
第二十八条 生产防水卷材不是用APP、SBS作为改性剂的产品,不得冒用APP、SBS防水卷材名称。
第二十九条 沥青基防水卷材生产工艺沥青制备系统:沥青储存、沥青加热、搅拌、计量、沥青改性处理(生产改性沥青卷材用)、沥青输送;生产卷材系统:胎基展开、胎基搭接、胎基储存、烘干、预浸、浸渍、调偏、散热、涂盖、冷却、覆膜(撒砂)、压花、冷却、成品储存、调偏、计量、自动卷毡、成卷包装、入库。在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应建立质量控制点。各控制点有明确的控制方法、指标、责任人,定时、定点严格控制,认真记录。质检部门要巡检抽查记录,保证质量控制点运行有效。
第三十条 不同品种、型号、等级的防水卷材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品种、型号由低指标改为高指标时,应首先调整各关键工序,特别是涂盖材料池(槽)应清理,防止涂盖材料质量不稳定,造成成品质量达不到规定型号要求,而混入高指标产品中。
生产APP卷材与SBS卷材互换品种时,应彻底清理所有影响质量的相关工序,包括输送管线。
第三十一条 导热油炉出口温度,可根据使用的导热油规格、型号不同在确保安全和对设备没有损害的情况下进行适当调整,在循环泵的压力作用下输送到使用温度的各个工序。各设备使用温度能否满足生产工艺参数要求,要考虑导热油炉大小,管线长短、载热面积、保温效果、气温等因素,如不能满足应采取相应措施。各工序点温度的稳定性是确保防水卷材质量的关键,提高导热油炉岗位操作水平,是保证各温度使用点的关键环节。为此,导热油炉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制定严格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生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涂盖材料温度应严格按生产工艺规程控制。胎基或浸渍过的材料在涂油池(槽)的时间、温度和液位,都应结合产品质量要求,有明确质量控制指标,质检部门应认真检查。在生产中进入覆膜(撒砂)、压花、冷却工序,要严格按防水卷材外观标准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应严格执行,原国家建材局颁布的《纸胎油毡生产工艺规程》。浸渍材料要饱和,涂盖材料要达到均匀致密。注意撒布及二道粉,湿法上粉工艺应控制粉浆浓度及温度,防止出现外观质量缺陷。
第三十四条 以合成橡胶为基料的高分子防水卷材,是在橡胶中加入适量的化学助剂等,经过混炼、塑炼、压延或挤出成型,经硫化、定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片状可卷曲的防水卷材。
橡胶硫化类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工艺:
(一)混炼前的处理及配料:
1、混炼前的原料处理包括烘胶、切胶(块状胶)、各种粉状填充料的干燥等。
2、配料工序应设专门的配料工,各种原料的容器应专用。橡胶、填充料采用精确至0.05公斤的台称准确计量。配合剂的计量应根据比例大小选用合适计量器具,准确计量。
(二)混炼胶的生产过程:
1、在密炼机中进行混炼:投料前密炼室预热。
2、按工艺规定顺序投料,达到工艺规定的时间后排料,排料时混炼温度应严格按生产工艺要求控制。
3、在开炼机上进行捣炼、散热,达到工艺规定的时间停止捣炼,按要求进行取样检测门尼粘度。
(三)滤胶、出条:
1、 滤胶加硫:将无硫混炼胶经过滤机过滤后进行称量,称量公差±100g,并严禁落地。
称量后的过滤较,在开炼机上按工艺要求顺序加硫、加促进剂,完成后出片放置备用。
2、 出条:加硫(有硫)混炼胶按工艺规定要求进行粗炼、精炼后按规格尺寸出条。
3、 取样,检测粘度、硫化曲线及门尼焦烧等性能,符合要求后放置、备用。
(四)硫化成型:
冷喂料挤出机设定温度应满足工艺要求。硫化条件:温度、压力、时间严格执行工艺规定,根据不同硫化设备和方法,制定本企业防水卷材的生产工艺规程,最终产品质量应满足GB18173.1-2000标准要求。
第三十五条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挤出生产工艺:
(一) 配料工序要求
1、 原材料和所配混合料采用专用容器并标明容器重量。
2、 计量器具和精度要求
固体小料 液体浆料
重量范围 < 1000g ≥ 1000g < 50kg ≥ 50kg
计量精度 ±1g ±10g ±0.5kg ±2.0kg
计量器具 电子秤 电子秤 台秤 台秤
(二) 捏合工序要求
1、捏合时确认所投的原材料、投料量、和投料次序均正确无误。
2、高速加热混合机和低速搅拌冷却机的排料温度,都必须严格控制在工艺要求的范围之内。
(三)挤出工艺要求
1、控制主机电流和牵引速度,保证卷材纵向厚度均匀。
2、调整模唇开合度,保证卷材横向厚度均匀。
3、及时清理模唇和中辊等部位上的废料和杂物,防止产品质量缺陷。
第三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使用检测设备、仪表和计量器具应有鉴定合格证,并按规定要求定期检定,确保所有生产中使用的检测设备、仪表和计量器具始终处于合格状态下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质量指标如连续三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质检部门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原始记录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防水卷材成卷时,操作工应精心操作,凡达不到标准要求应明确标识清楚,不得混入该型号、等级的产品中。
第三十九条 本章未列的防水卷材生产工艺,企业应自行制定符合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生产工艺规程,并有执行生产工艺规程的工艺纪律。
第五章 生产设备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改性沥青APP、SBS防水卷材生产线:
。
(一) 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厚度3mm计算)。
(二) 各工序应有的主要设备及要求:
1、原料储存系统:
密闭式沥青储存罐有效容积不低于200m3、沥青泵不低于20m3/h的二台。
2、原料搅拌制备系统:
导热油加热保温的配料搅拌罐有效容积不低于4m3的不少于四台或10m3的不少于三台(包括:改性剂搅拌(循环)罐,填充料混合罐和储存罐);必须配备能力不低于13 m3/h的胶体磨一台;沥青计量设备可用三种方式:计量罐、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不大于5‰不少于一台。应有改性剂、填充料的计量设备及生产过程温控仪表。
3、卷材成型系统:
展卷机、胎基搭接机、张力反馈装置、胎基停留机、胎基烘干机、浸油池(槽)、涂油池(槽)(应能调整卷材厚度,并能任意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确保胎基在标准规定的位置)、撒砂机、供砂回砂装置、覆膜装置(面膜、底膜和边膜)、牵引压实机组、水槽式冷却机或辊筒式冷却机、成品停留机、自动调偏机、卷毡机(能自动插入卷杆槽、卷紧卷齐、切割、脱杆及准确计量长度),成型线应能无级调速,车速不低于lOm/min。
4、导热油炉系统:
导热油炉一般不低于60万大卡,用于沥青储存罐、沥青加热设备、搅拌罐、胶体磨、沥青泵、浸、涂油池(槽)、沥青管线的保温加热。
5、冷却水循环系统:
满足工艺要求冷却能力的冷却塔、冷却水池、循环泵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
(一)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厚度1.5mm计算)。
(二)各工序主要生产设备及要求:
沥青脱水熔化罐不低于50 m3的二台;卷材成型线厚度自控仪,自控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02mm不少于二台;其它同40条要求。无胎冷自粘防水卷材可不配备胎基展卷机、胎基搭接机、胎基停留机、胎基烘干机、浸油池(槽)。
第四十二条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生产线(氧化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丁苯橡胶改性氧化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一)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厚度3mm
计算)。
(二)按不同品种主要生产设备:成型线、氧化装置、混合装置、复膜装置、冷却装置、浇注装置、切割机、自动卷毡机。
(三)导热油炉、胶体磨、沥青搅拌罐、计量等同40条要求。
氧化塔不低于50m3一台,空压机、沥青泵、改性剂储存罐、混合冷却器、蒸汽锅炉、热交换器、焚烧炉等。
第四十三条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一) 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卷(按年300天,三班制生产、350号计算)。
(二) 各工序应有的主要设备及要求:
密闭式沥青储罐总容量不低于1500 m3;沥青氧化塔或釜,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一套及相匹配的空压机,沥青泵、仪表;混料罐不低于8m3的不少于三台;双面撒料机、湿法工艺应配粉浆池,生产线车速不低于50m/min,其它同40条要求。可不配备胶体磨、覆膜装置、撒砂机。
第四十四条 沥青油毡瓦生产线:
(一) 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m2(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厚度2.8mm计算)。
(二) 各工序应有的主要设备及要求:
生产沥青油毡瓦,按本规程第40条要求不必配备胶体磨,浸油池(槽)、覆面膜和边膜装置、卷毡机;瓦成型系统由半成品片材成型和切瓦系统两部份组成。应有双面撒砂装置、覆隔离膜装置、沥青胶涂布装置、连续自动滚切式油毡瓦切割机组、油毡瓦分离装置、输送装置、分检包装装置等。其他同40条要求。
第四十五条 橡胶硫化类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
(一)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按年250天,三班制生产、产品厚度1.2mm计算)。
(二)各工序应有的主要设备及要求:
1、挤出成型
(1)混炼
应有切胶机一台、密炼机大于75L一台、开炼机φ550一台。
(2)精炼及成型
应有滤胶机φ200一台、开放式炼胶机中φ450的不少于三台、橡胶防水卷材挤出连续硫化生产线一套。
2、压延出片成型:
压延机:φ550x1700以上一台;单鼓硫化机:φ700x1250以上一台;硫化罐φ1500x 3000以上一台。密炼机、滤胶机、切胶机、开炼机规格、台数同以上要求。
第四十六条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生产线:
(一)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m2(按年250天,三班制生产,产品厚度1.2mm计算)。
(二)生产设备:高速混合加热机不低于200升的不少于二台;低速搅拌冷却机不低于400升的不少于二台;闭式真空自动上料系统和储料罐等辅助设施一套;双螺杆挤出机 (挤出能力: ≥500/h,温控精度±5℃)一台;换网装置(过滤杂质)和模具各一套(温控精度±5℃);三辊压延定型、冷却、切边、长度计量、牵引、卷绕辅助设备一套(各辊温控精度±5℃)。
第四十七条 聚乙烯一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土工膜、复合土工膜生产线:
(一)单套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m2(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芯层厚度1.2mm计算)。
1、聚乙烯土工膜可采用吹塑设备生产。
2、聚乙烯一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必须采用挤出复合设备生产。
(二)生产主要设备
1、生产聚乙烯一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用挤出复合设备包括:高速混合机、真空自动加料器、平模头单螺杆挤出机(自动温控精度±5℃挤出压力自动监测)、三辊压延机(厚度均匀、速度统调和分调功能)、冷却辊组、牵引机(牵引速度自动调节)、卷取机(卷取速度自动跟进、中心卷取自动纠偏)、包装机(实现包装物一次性使用,防止假冒产品二次利用)、生产线监控、检测设备(疵点监测、在线测厚、计长标记、切边定宽、标志印刷装置)。
第六章 出厂产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生产企业产品必须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在型式检验合格,才能进行批量生产,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应停产整顿。直至达到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方能进行出厂日常检验项目。必须按标准规定的限期内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若在产品标准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型式检验,视同出厂产品漏检项目处理。鼓励企业在标准规定的限期内缩短型式检验期。
第四十九条 出厂防水卷材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各项出厂检验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出厂通知单,决不允许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五十条 防水卷材包装,按相关标准执行,标识必须齐全,清晰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记、标准号、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生产许可证号。并应与内在质量相符。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用户访问制度。每年至少要信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广泛征询对防水卷材外观、物性、包装和运输过程的质量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应建立产品应用技术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完善的使用说明和施工技术指导,确保用户能够正确地应用本企业的产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章环境控制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将环境保护列入企业重大事项。在生产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或行业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应满足(或设法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在企业内对液体沥青、渣油、填充料及含粉尘矿物等材料一般应封闭储存,杜绝有害气体和粉尘污染环境。沥青脱水、熔化、加热和配料过程中不得采用明火直接加热生产方式。一般应封闭运行,并有符合要求的油烟及粉尘回收处理装置。
第五十四条 炼胶工序应有符合要求的除尘、除烟处理装置。
第五十五条 在生产或活动中,企业应制定排放控制指标(包括生活垃圾),采取措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应有环保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达标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第五十六条 企业对生产环境,应制定生产环境管理办法。凡对环境、对操作者有害、有污染作业的都应有控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 企业对厂区、生活区环境、油烟、粉尘、水处理有明确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循环使用水资源。同时应积极采用GB/T24000一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并结合企业特点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努力办成一个文明生产企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第四、五章未列名的防水卷材生产线,企业其专用设备和工艺应制定不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内控指标,其它章节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 录 防水卷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
1、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油纸 GB326——89
2、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l8242——2000
3、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l8243——2000
4、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JC/T690——1998
5、石油沥青玻璃纤维胎油毡 GB/T14686——199
6、石油沥青玻璃布胎油毡 JC/T84——1996
7、油毡瓦 JC/T503——1992
8、铝箔面油毡 JC/T504—1992
9、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JC/T633—1996
10、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GBl2952—1991
11、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GBl2953—1991
12、再生胶油毡 JC/T206—96
13、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 JC/T645—1997
14、氯化聚乙烯一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JC/T684—1997
15、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JC840———1999
16、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 GBl8173•1——2000
17、聚乙烯土工膜 GB/T17643———1998
18、PVC两布一膜复合土工膜 GB/T17630———17642———1998
试验方法标准
1、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总则 GB328•l一89
2、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浸涂材料含量 GB328•2—89
3、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不透水性 GB328•3—89
4、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吸水性 GB328•4—89
5、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耐热度 GB328•5—89
6、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拉力 GB328•6—89
7、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柔度 GB328•7—89
8、建筑防水材料老化试验方法 GB/T18244一2000
9、高分子防水卷材胶粘剂 JC863—2000
附表详细数据,请查看附件全文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水卷材企业质量管理,不断提高防水材料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规和防水卷材产品标准,参照GB/T19000一IS0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防水卷材企业。防水材料行业其它企业可参考采用。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一IS0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并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质检部门主管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防水卷材企业应积极贯彻本规程,以推进全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类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执行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它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在当地ZF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有内控产品标准,其技术指标应严于同类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防水卷材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的质检部门(检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车间和部门相应设立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质检部门(检验室)内设工艺检验、半成品检验、原材料检验、产品外观检查、成品物性检验和质量管理等,分别负责各项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为了提高企业检测技术和检验装备的水平,推行检验室取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防水协会)申请检验室合格证:经按评审办法程序审核合格的,由防水协会颁发合格证书。
防水卷材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室)的评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组织本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五)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九条 质检部门(检验室)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根据产品标准规定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全项目产品物理性能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或企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强化生产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防水卷材的检验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防水卷材进行质量检验,每批防水卷材出厂,必须有检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严禁不合格品出厂,更不准以次充好的产品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和改进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质量的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改进测试手段。
第十条 质检部门(检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规违标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定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向有关部门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质量管理措施。
(四)有防水卷材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应支持检验部门的工作,不干预质检部门(检验室)检验工作公正性行为。
第十一条 质检部门(检验室)人员配备。
(一)质检部门应配备主管(主任或其它称谓),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和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二)质检部门(检验室)人员资格条件
质检部门(检验室)主管(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本行业质检工作,熟悉防水卷材生产工艺、质检标准,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防水卷材生产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质检部门(检验室)主管(主任)应取得防水协会或其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防水质监中心)签发的岗位培训证书。检验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有关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质检部门(检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检验人员不应经常调动,要保持业务骨干工作连续性。
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 19000一IS0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三条 质检部门(检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岗位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四)化学试剂以及有毒、易燃试剂管理制度。
(五)技术档案、文件管理制度。
(六)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七)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台帐、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与实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检验仪器设备必须按防水卷材产品标准和《防水卷材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二)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五条 产品监督检验和日常对比验证管理要求。
(一)为了统一检验操作误差,不断提高企业检验水平,企业应定期向防水质监中心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检验结果以防水质监中心的结果为准。
(二)为了确保企业检测数据的重复性和再现性,在精度范围以内,质检部门对各岗位检验人员的操作准确性要组织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
车间质量检验员每人6个月不少于2次;
物性检验岗位每人6个月不少于1次;
半成品检验岗位每人6个月不少于2次;
原材料检验岗位每人6个月不少于2次;
同一岗位的对比试验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防水协会定期组织行业质检人员物理性能检验对比活动。
(四)防水卷材及原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五)防水卷材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管理办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应使用规范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按时间段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防水施工工程保修期年限,台帐应按期存入技术档案室保存。企业应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字迹端正、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防水卷材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更正应有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用统计技术整理分析和利用,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每年应有专题总结及分析报告。
(四)质量报表要按规范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按规定时间向防水协会上报。
(五)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关于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符合程序规定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评价技术素质依据之一,对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三章 原材料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方,建立并保存质量稳定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要求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九条 原材料应按类按质分别堆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
第二十条 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如石油沥青、APP、SBS、三元乙丙橡胶、PVC树脂、聚酯胎、玻纤胎、聚乙烯胎、原纸等质量必须按相关标准要求,经检验合格后使用。初次使用时,必须先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进行批量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选用主要原材料如果没有国标、行标或企业备案标准,应自行制定能满足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如选用进口原材料,国外不能及时提供标准则必须有技术指标,企业应进行认真测试达到使用要求方能使用。对进口原材料应按批进行严格检验,不得出现漏检。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应按生产使用量保持合理的贮存。以利组织有序均衡生产,为确保工序能力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类别、品种、规格、型号和等级不同制定完善工艺管理制度。所生产的任何一种产品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从原材料投入使用到成品入库生产全过程的生产工艺规程。其内容包括:从原材料质量要求到每一道工序的工艺条件、工艺参数和半成品配比,投、配料方法,控制措施,对关键工序有更明确的质量责任制,以及质检部门抽检,车间自检项目、方法和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质检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原材料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各道工序的半成品质量控制的工艺参数和技术指标,报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质检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半成品配料应严格根据企业下达的配料单进行,严禁生产操作人员未经配方和生产工艺规程设计者同意,随意改变配方和工艺条件。配料后应检查半成品性能,如出现差距时应及时调整再次检验,直至完全满足要求,方能进入下道工序使用。
第二十六条 SBS改性沥青技术要求:
(一)改性沥青所用改性剂必须为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SBS)热塑弹性体。(不允许用废胶粉作为改性剂)。
(二)SBS掺量大于10%。
(三)直接熔融法,即SBS加入热沥青中,SBS融涨后经高速搅拌并将配比料全部经胶体磨研磨,研磨不少于3次循环。
第二十七条 生产APP(无规聚丙烯)防水卷材时,按APP原材料质量指标情况,确定掺入沥青中的最佳配比量,APP加入沥青中,温度、时间、均匀性是影响半成品质量和成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应严格控制。其改性剂可用APAO、APO等材料,不允许加废胶粉等材料替代。
第二十八条 生产防水卷材不是用APP、SBS作为改性剂的产品,不得冒用APP、SBS防水卷材名称。
第二十九条 沥青基防水卷材生产工艺沥青制备系统:沥青储存、沥青加热、搅拌、计量、沥青改性处理(生产改性沥青卷材用)、沥青输送;生产卷材系统:胎基展开、胎基搭接、胎基储存、烘干、预浸、浸渍、调偏、散热、涂盖、冷却、覆膜(撒砂)、压花、冷却、成品储存、调偏、计量、自动卷毡、成卷包装、入库。在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应建立质量控制点。各控制点有明确的控制方法、指标、责任人,定时、定点严格控制,认真记录。质检部门要巡检抽查记录,保证质量控制点运行有效。
第三十条 不同品种、型号、等级的防水卷材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品种、型号由低指标改为高指标时,应首先调整各关键工序,特别是涂盖材料池(槽)应清理,防止涂盖材料质量不稳定,造成成品质量达不到规定型号要求,而混入高指标产品中。
生产APP卷材与SBS卷材互换品种时,应彻底清理所有影响质量的相关工序,包括输送管线。
第三十一条 导热油炉出口温度,可根据使用的导热油规格、型号不同在确保安全和对设备没有损害的情况下进行适当调整,在循环泵的压力作用下输送到使用温度的各个工序。各设备使用温度能否满足生产工艺参数要求,要考虑导热油炉大小,管线长短、载热面积、保温效果、气温等因素,如不能满足应采取相应措施。各工序点温度的稳定性是确保防水卷材质量的关键,提高导热油炉岗位操作水平,是保证各温度使用点的关键环节。为此,导热油炉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制定严格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生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涂盖材料温度应严格按生产工艺规程控制。胎基或浸渍过的材料在涂油池(槽)的时间、温度和液位,都应结合产品质量要求,有明确质量控制指标,质检部门应认真检查。在生产中进入覆膜(撒砂)、压花、冷却工序,要严格按防水卷材外观标准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应严格执行,原国家建材局颁布的《纸胎油毡生产工艺规程》。浸渍材料要饱和,涂盖材料要达到均匀致密。注意撒布及二道粉,湿法上粉工艺应控制粉浆浓度及温度,防止出现外观质量缺陷。
第三十四条 以合成橡胶为基料的高分子防水卷材,是在橡胶中加入适量的化学助剂等,经过混炼、塑炼、压延或挤出成型,经硫化、定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片状可卷曲的防水卷材。
橡胶硫化类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工艺:
(一)混炼前的处理及配料:
1、混炼前的原料处理包括烘胶、切胶(块状胶)、各种粉状填充料的干燥等。
2、配料工序应设专门的配料工,各种原料的容器应专用。橡胶、填充料采用精确至0.05公斤的台称准确计量。配合剂的计量应根据比例大小选用合适计量器具,准确计量。
(二)混炼胶的生产过程:
1、在密炼机中进行混炼:投料前密炼室预热。
2、按工艺规定顺序投料,达到工艺规定的时间后排料,排料时混炼温度应严格按生产工艺要求控制。
3、在开炼机上进行捣炼、散热,达到工艺规定的时间停止捣炼,按要求进行取样检测门尼粘度。
(三)滤胶、出条:
1、 滤胶加硫:将无硫混炼胶经过滤机过滤后进行称量,称量公差±100g,并严禁落地。
称量后的过滤较,在开炼机上按工艺要求顺序加硫、加促进剂,完成后出片放置备用。
2、 出条:加硫(有硫)混炼胶按工艺规定要求进行粗炼、精炼后按规格尺寸出条。
3、 取样,检测粘度、硫化曲线及门尼焦烧等性能,符合要求后放置、备用。
(四)硫化成型:
冷喂料挤出机设定温度应满足工艺要求。硫化条件:温度、压力、时间严格执行工艺规定,根据不同硫化设备和方法,制定本企业防水卷材的生产工艺规程,最终产品质量应满足GB18173.1-2000标准要求。
第三十五条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挤出生产工艺:
(一) 配料工序要求
1、 原材料和所配混合料采用专用容器并标明容器重量。
2、 计量器具和精度要求
固体小料 液体浆料
重量范围 < 1000g ≥ 1000g < 50kg ≥ 50kg
计量精度 ±1g ±10g ±0.5kg ±2.0kg
计量器具 电子秤 电子秤 台秤 台秤
(二) 捏合工序要求
1、捏合时确认所投的原材料、投料量、和投料次序均正确无误。
2、高速加热混合机和低速搅拌冷却机的排料温度,都必须严格控制在工艺要求的范围之内。
(三)挤出工艺要求
1、控制主机电流和牵引速度,保证卷材纵向厚度均匀。
2、调整模唇开合度,保证卷材横向厚度均匀。
3、及时清理模唇和中辊等部位上的废料和杂物,防止产品质量缺陷。
第三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使用检测设备、仪表和计量器具应有鉴定合格证,并按规定要求定期检定,确保所有生产中使用的检测设备、仪表和计量器具始终处于合格状态下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质量指标如连续三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质检部门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原始记录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防水卷材成卷时,操作工应精心操作,凡达不到标准要求应明确标识清楚,不得混入该型号、等级的产品中。
第三十九条 本章未列的防水卷材生产工艺,企业应自行制定符合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生产工艺规程,并有执行生产工艺规程的工艺纪律。
第五章 生产设备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改性沥青APP、SBS防水卷材生产线:
。
(一) 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厚度3mm计算)。
(二) 各工序应有的主要设备及要求:
1、原料储存系统:
密闭式沥青储存罐有效容积不低于200m3、沥青泵不低于20m3/h的二台。
2、原料搅拌制备系统:
导热油加热保温的配料搅拌罐有效容积不低于4m3的不少于四台或10m3的不少于三台(包括:改性剂搅拌(循环)罐,填充料混合罐和储存罐);必须配备能力不低于13 m3/h的胶体磨一台;沥青计量设备可用三种方式:计量罐、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不大于5‰不少于一台。应有改性剂、填充料的计量设备及生产过程温控仪表。
3、卷材成型系统:
展卷机、胎基搭接机、张力反馈装置、胎基停留机、胎基烘干机、浸油池(槽)、涂油池(槽)(应能调整卷材厚度,并能任意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确保胎基在标准规定的位置)、撒砂机、供砂回砂装置、覆膜装置(面膜、底膜和边膜)、牵引压实机组、水槽式冷却机或辊筒式冷却机、成品停留机、自动调偏机、卷毡机(能自动插入卷杆槽、卷紧卷齐、切割、脱杆及准确计量长度),成型线应能无级调速,车速不低于lOm/min。
4、导热油炉系统:
导热油炉一般不低于60万大卡,用于沥青储存罐、沥青加热设备、搅拌罐、胶体磨、沥青泵、浸、涂油池(槽)、沥青管线的保温加热。
5、冷却水循环系统:
满足工艺要求冷却能力的冷却塔、冷却水池、循环泵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
(一)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厚度1.5mm计算)。
(二)各工序主要生产设备及要求:
沥青脱水熔化罐不低于50 m3的二台;卷材成型线厚度自控仪,自控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02mm不少于二台;其它同40条要求。无胎冷自粘防水卷材可不配备胎基展卷机、胎基搭接机、胎基停留机、胎基烘干机、浸油池(槽)。
第四十二条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生产线(氧化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丁苯橡胶改性氧化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一)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厚度3mm
计算)。
(二)按不同品种主要生产设备:成型线、氧化装置、混合装置、复膜装置、冷却装置、浇注装置、切割机、自动卷毡机。
(三)导热油炉、胶体磨、沥青搅拌罐、计量等同40条要求。
氧化塔不低于50m3一台,空压机、沥青泵、改性剂储存罐、混合冷却器、蒸汽锅炉、热交换器、焚烧炉等。
第四十三条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一) 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卷(按年300天,三班制生产、350号计算)。
(二) 各工序应有的主要设备及要求:
密闭式沥青储罐总容量不低于1500 m3;沥青氧化塔或釜,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一套及相匹配的空压机,沥青泵、仪表;混料罐不低于8m3的不少于三台;双面撒料机、湿法工艺应配粉浆池,生产线车速不低于50m/min,其它同40条要求。可不配备胶体磨、覆膜装置、撒砂机。
第四十四条 沥青油毡瓦生产线:
(一) 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m2(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厚度2.8mm计算)。
(二) 各工序应有的主要设备及要求:
生产沥青油毡瓦,按本规程第40条要求不必配备胶体磨,浸油池(槽)、覆面膜和边膜装置、卷毡机;瓦成型系统由半成品片材成型和切瓦系统两部份组成。应有双面撒砂装置、覆隔离膜装置、沥青胶涂布装置、连续自动滚切式油毡瓦切割机组、油毡瓦分离装置、输送装置、分检包装装置等。其他同40条要求。
第四十五条 橡胶硫化类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
(一)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按年250天,三班制生产、产品厚度1.2mm计算)。
(二)各工序应有的主要设备及要求:
1、挤出成型
(1)混炼
应有切胶机一台、密炼机大于75L一台、开炼机φ550一台。
(2)精炼及成型
应有滤胶机φ200一台、开放式炼胶机中φ450的不少于三台、橡胶防水卷材挤出连续硫化生产线一套。
2、压延出片成型:
压延机:φ550x1700以上一台;单鼓硫化机:φ700x1250以上一台;硫化罐φ1500x 3000以上一台。密炼机、滤胶机、切胶机、开炼机规格、台数同以上要求。
第四十六条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生产线:
(一)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m2(按年250天,三班制生产,产品厚度1.2mm计算)。
(二)生产设备:高速混合加热机不低于200升的不少于二台;低速搅拌冷却机不低于400升的不少于二台;闭式真空自动上料系统和储料罐等辅助设施一套;双螺杆挤出机 (挤出能力: ≥500/h,温控精度±5℃)一台;换网装置(过滤杂质)和模具各一套(温控精度±5℃);三辊压延定型、冷却、切边、长度计量、牵引、卷绕辅助设备一套(各辊温控精度±5℃)。
第四十七条 聚乙烯一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土工膜、复合土工膜生产线:
(一)单套设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m2(按年250天,两班制16小时生产、产品芯层厚度1.2mm计算)。
1、聚乙烯土工膜可采用吹塑设备生产。
2、聚乙烯一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必须采用挤出复合设备生产。
(二)生产主要设备
1、生产聚乙烯一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用挤出复合设备包括:高速混合机、真空自动加料器、平模头单螺杆挤出机(自动温控精度±5℃挤出压力自动监测)、三辊压延机(厚度均匀、速度统调和分调功能)、冷却辊组、牵引机(牵引速度自动调节)、卷取机(卷取速度自动跟进、中心卷取自动纠偏)、包装机(实现包装物一次性使用,防止假冒产品二次利用)、生产线监控、检测设备(疵点监测、在线测厚、计长标记、切边定宽、标志印刷装置)。
第六章 出厂产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生产企业产品必须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在型式检验合格,才能进行批量生产,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应停产整顿。直至达到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方能进行出厂日常检验项目。必须按标准规定的限期内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若在产品标准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型式检验,视同出厂产品漏检项目处理。鼓励企业在标准规定的限期内缩短型式检验期。
第四十九条 出厂防水卷材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各项出厂检验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出厂通知单,决不允许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五十条 防水卷材包装,按相关标准执行,标识必须齐全,清晰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记、标准号、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生产许可证号。并应与内在质量相符。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用户访问制度。每年至少要信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广泛征询对防水卷材外观、物性、包装和运输过程的质量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应建立产品应用技术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完善的使用说明和施工技术指导,确保用户能够正确地应用本企业的产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章环境控制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将环境保护列入企业重大事项。在生产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或行业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应满足(或设法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在企业内对液体沥青、渣油、填充料及含粉尘矿物等材料一般应封闭储存,杜绝有害气体和粉尘污染环境。沥青脱水、熔化、加热和配料过程中不得采用明火直接加热生产方式。一般应封闭运行,并有符合要求的油烟及粉尘回收处理装置。
第五十四条 炼胶工序应有符合要求的除尘、除烟处理装置。
第五十五条 在生产或活动中,企业应制定排放控制指标(包括生活垃圾),采取措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应有环保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达标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第五十六条 企业对生产环境,应制定生产环境管理办法。凡对环境、对操作者有害、有污染作业的都应有控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 企业对厂区、生活区环境、油烟、粉尘、水处理有明确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循环使用水资源。同时应积极采用GB/T24000一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并结合企业特点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努力办成一个文明生产企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第四、五章未列名的防水卷材生产线,企业其专用设备和工艺应制定不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内控指标,其它章节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 录 防水卷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
1、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油纸 GB326——89
2、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l8242——2000
3、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l8243——2000
4、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JC/T690——1998
5、石油沥青玻璃纤维胎油毡 GB/T14686——199
6、石油沥青玻璃布胎油毡 JC/T84——1996
7、油毡瓦 JC/T503——1992
8、铝箔面油毡 JC/T504—1992
9、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JC/T633—1996
10、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GBl2952—1991
11、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GBl2953—1991
12、再生胶油毡 JC/T206—96
13、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 JC/T645—1997
14、氯化聚乙烯一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JC/T684—1997
15、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JC840———1999
16、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 GBl8173•1——2000
17、聚乙烯土工膜 GB/T17643———1998
18、PVC两布一膜复合土工膜 GB/T17630———17642———1998
试验方法标准
1、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总则 GB328•l一89
2、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浸涂材料含量 GB328•2—89
3、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不透水性 GB328•3—89
4、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吸水性 GB328•4—89
5、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耐热度 GB328•5—89
6、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拉力 GB328•6—89
7、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柔度 GB328•7—89
8、建筑防水材料老化试验方法 GB/T18244一2000
9、高分子防水卷材胶粘剂 JC86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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