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大半年,《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报批稿才出来,至于何时最终版发布,还未可知。其中6.7章节规定如下:
6.7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
6.7.1采用内、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保温材料宜采用A级,不宜采用B2 级,严禁采用B3级;其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 A 级保温材料;
2 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体系时,该复合外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 、B2 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外侧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50mm。
6.7.4住宅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 5m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C类防火窗;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 3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的防火挑檐;
2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并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 5m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C类防火窗;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 3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的防火挑檐。
建筑高度大于 54m、不大于 100m,并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50mm;
3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7.5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可分别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确定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2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 级;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3采用B1 、B2 级保温材料时,应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6.7.6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大于 24m时,应为A级;
2 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3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7除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建筑和外墙采用涂料的建筑外,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6.7.8除采用 A 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不同于本规范规定的其它构造方式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的规定对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达到合格判定标准,且外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C 类防火窗。
6.7.9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
6.7.10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措施。
这个50mm厚的防护层该怎么做?难道真的得像万科的预制墙板一体化产品靠拢吗?
6.7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
6.7.1采用内、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保温材料宜采用A级,不宜采用B2 级,严禁采用B3级;其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 A 级保温材料;
2 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体系时,该复合外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 、B2 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外侧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50mm。
6.7.4住宅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 5m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C类防火窗;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 3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的防火挑檐;
2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并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 5m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C类防火窗;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 3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的防火挑檐。
建筑高度大于 54m、不大于 100m,并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50mm;
3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7.5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可分别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确定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2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 级;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3采用B1 、B2 级保温材料时,应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6.7.6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大于 24m时,应为A级;
2 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
3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7除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建筑和外墙采用涂料的建筑外,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6.7.8除采用 A 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不同于本规范规定的其它构造方式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的规定对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达到合格判定标准,且外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C 类防火窗。
6.7.9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
6.7.10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措施。
这个50mm厚的防护层该怎么做?难道真的得像万科的预制墙板一体化产品靠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