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和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经信节能〔2010〕1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
一、**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外地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外地企业已经取得省散装办发放的备案证书的,应当在市散装办进行登记。
三、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给由省散装办统一印制的《**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四、未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证书》的企业,将不予以在本地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生产的砂浆或现场搅拌砂浆的,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五、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线之前,应当详细了解本地预拌砂浆行业相关发展规划,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六、申请备案的条件:
1、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预拌砂浆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单班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预拌干粉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100%;
4、项目符合所在地建设规划、土地政策、环保等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5、满足《 ** 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和《 ** 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规定。
七、申请备案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 ** 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组织生产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出厂合格证;
4、具备法定资质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六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
6、试验室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试验室主任及试验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凭证;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8、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9、项目所在地土地规划及用地权属情况(提供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除外),A4尺寸,一式四份。
八、备案程序:
1、本市 ** 范围内的企业直接向市散装办提出备案申请;本市 ** 区、 ** 区、 ** 区和** 县、 ** 县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地区(县)散装办提出备案申请,经过区(县)散装办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散装办;
2、对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散装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市散装办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进行备案前检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市散装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审核意见,并将备案申请材料报省散装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市散装办应当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省散装办发放《备案证书》,并在省、市散装水泥网站和市住建委网站公布。
九、《备案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向市散装办提出换证申请,填报《 ** 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到期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备案变更:
已经办理备案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装办审核后上报省散装办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2、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产品规格型号变更;
4、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十一、备案撤销:
已经通过备案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1、企业因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3、市散装办或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时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6、企业产品质量不接受市、区(县)散装办和质检机构监督管理的。
十二、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当按月向市、区(县)散装办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十三、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外地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外地企业已经取得省散装办发放的备案证书的,应当在市散装办进行登记。
三、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给由省散装办统一印制的《**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四、未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证书》的企业,将不予以在本地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生产的砂浆或现场搅拌砂浆的,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五、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线之前,应当详细了解本地预拌砂浆行业相关发展规划,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六、申请备案的条件:
1、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预拌砂浆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单班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预拌干粉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100%;
4、项目符合所在地建设规划、土地政策、环保等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5、满足《 ** 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和《 ** 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规定。
七、申请备案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 ** 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组织生产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出厂合格证;
4、具备法定资质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六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
6、试验室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试验室主任及试验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凭证;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8、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9、项目所在地土地规划及用地权属情况(提供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除外),A4尺寸,一式四份。
八、备案程序:
1、本市 ** 范围内的企业直接向市散装办提出备案申请;本市 ** 区、 ** 区、 ** 区和** 县、 ** 县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地区(县)散装办提出备案申请,经过区(县)散装办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散装办;
2、对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散装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市散装办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进行备案前检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市散装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审核意见,并将备案申请材料报省散装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市散装办应当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省散装办发放《备案证书》,并在省、市散装水泥网站和市住建委网站公布。
九、《备案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向市散装办提出换证申请,填报《 ** 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到期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备案变更:
已经办理备案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装办审核后上报省散装办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2、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产品规格型号变更;
4、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十一、备案撤销:
已经通过备案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1、企业因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3、市散装办或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时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6、企业产品质量不接受市、区(县)散装办和质检机构监督管理的。
十二、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当按月向市、区(县)散装办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十三、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