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禁现”工作,商务部拟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禁现”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列入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127个城市。
二、检查内容
(一)结合各地制定的各项相关配套政策规章情况,检查“禁现”工作部署情况,总结推广各地推进“禁现”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禁现”工作总体进展及本地预拌砂浆生产、物流及保障供应等情况。
(三)落实“禁现”工作监督管理措施和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情况。
(四)随机抽查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执行情况。
(五)抽检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三、组织实施
2012年9月底前,各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检查内容进行自查;2012年10-12月,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区域性专项检查小组,分别对“禁现”城市进行抽查,重点是第一批“禁现”城市和省会城市。
四、检查要求
(一)由“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贯彻落实国家“禁现”有关政策和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禁现”城市有关部门提供已通过建筑施工图审查及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供检查组抽查。被抽查的工程项目须现场抽样检测预拌砂浆。
(三)各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填写《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并于2012年9月28日前汇总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检查组向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将对全国“禁现”专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李嘉建
电 话:010-85093766
传 真:010-85093775
邮 箱:ltwuliu@mofcom.gov.cn
附件: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
根据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禁现”工作,商务部拟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禁现”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列入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127个城市。
二、检查内容
(一)结合各地制定的各项相关配套政策规章情况,检查“禁现”工作部署情况,总结推广各地推进“禁现”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禁现”工作总体进展及本地预拌砂浆生产、物流及保障供应等情况。
(三)落实“禁现”工作监督管理措施和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情况。
(四)随机抽查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执行情况。
(五)抽检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三、组织实施
2012年9月底前,各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检查内容进行自查;2012年10-12月,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区域性专项检查小组,分别对“禁现”城市进行抽查,重点是第一批“禁现”城市和省会城市。
四、检查要求
(一)由“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贯彻落实国家“禁现”有关政策和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禁现”城市有关部门提供已通过建筑施工图审查及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供检查组抽查。被抽查的工程项目须现场抽样检测预拌砂浆。
(三)各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填写《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并于2012年9月28日前汇总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检查组向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将对全国“禁现”专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李嘉建
电 话:010-85093766
传 真:010-85093775
邮 箱:ltwuliu@mofcom.gov.cn
附件: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