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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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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放进一步回帖。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 建筑外保温系统△ 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 共印700份)
公安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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