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快城市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步伐,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ZF令第237号)、《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人民ZF令第153号令)、《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ZF第217号令)和国家发展预拌砂浆的有关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发展预拌砂浆产业,是实施城市“禁现”的客观要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促进施工现代化;有利于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市区建设、财政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要充分认识发展预拌砂浆产业的重要性,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实施全面“禁现”奠定基础。
二、明确扶持重点,规范审批流程
根据我市目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较少,使用率较低的状况,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向发展预拌砂浆产业倾斜,并实行审批验收制。
(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补贴基本条件:
1. 预拌砂浆科研与新技术开发项目须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或其产品技术已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并推荐应用。
2.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必须符合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在本市工商、税务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二)专项资金补贴补助范围
1. 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应用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
2.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资金补助或项目建设贷款贴息;
3. 小型水泥生产企业(属于政策淘汰范围)改造转型转产预拌砂浆的技术改造补贴;
4. 购置预拌砂浆散装物流设备补贴。
(三)专项资金补贴补助标准支持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资金资助、购置物流设备和贷款贴息方式。预拌砂浆相关的科研项目一般采取资金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建设项目和小型水泥生产企业转型转产预拌砂浆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资金资助(投资补助)或购置物流设备的方式;以向合法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含)以上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1. 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科研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补贴科研经费10万元;达到省、市先进水平的补贴科研经费8万元。
2. 2014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新建年设计产能30万吨(含)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项目建设资金或项目建设贷款贴息60万元;新建年设计产能50万吨(含)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项目建设资金或项目建设贷款贴息80万元。
3. 小型水泥生产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转产预拌砂浆,建设年设计产能30万吨(含)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线,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相关补助标准和方式给予建设补助,并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补助30万元。
4.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标准移动筒仓50个(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购置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或背罐车费用40万元。
(四)专项资金补贴补助审批程序
1.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报次年的扶持计划。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2)项目批文、鉴定证书;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预计年散装水泥使用量报告;
(5)其他需要的资料。申请资金资助方式支持的,还应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核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应提供实际发生贷款项目凭证(核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3. 审查合格后,报市城建委审核;
4. 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5.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使用到位
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符合产业扶持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专项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生产和科研,并接受财政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使用专项资金补贴补助购置的散装物流设备、预拌砂浆生产线等列企业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按程序报废,中途不得擅自变卖或转让。
(三)使用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的企业转产预拌砂浆以外产品的,按年度10%核减后退还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缴存财政专项资金帐户。
(四)项目单位申请扶持配套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或标准移动筒仓,应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保证产品质量。
(五)经批准的支持项目,由于市场、资金、企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而停止建设的,将取消支持金额。如发现擅自改变原批准方案或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支持金额。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有效期:2014年12月31日止。
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快城市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步伐,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ZF令第237号)、《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人民ZF令第153号令)、《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ZF第217号令)和国家发展预拌砂浆的有关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发展预拌砂浆产业,是实施城市“禁现”的客观要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促进施工现代化;有利于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市区建设、财政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要充分认识发展预拌砂浆产业的重要性,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实施全面“禁现”奠定基础。
二、明确扶持重点,规范审批流程
根据我市目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较少,使用率较低的状况,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向发展预拌砂浆产业倾斜,并实行审批验收制。
(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补贴基本条件:
1. 预拌砂浆科研与新技术开发项目须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或其产品技术已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并推荐应用。
2.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必须符合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在本市工商、税务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二)专项资金补贴补助范围
1. 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应用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
2.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资金补助或项目建设贷款贴息;
3. 小型水泥生产企业(属于政策淘汰范围)改造转型转产预拌砂浆的技术改造补贴;
4. 购置预拌砂浆散装物流设备补贴。
(三)专项资金补贴补助标准支持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资金资助、购置物流设备和贷款贴息方式。预拌砂浆相关的科研项目一般采取资金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建设项目和小型水泥生产企业转型转产预拌砂浆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资金资助(投资补助)或购置物流设备的方式;以向合法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含)以上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1. 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科研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补贴科研经费10万元;达到省、市先进水平的补贴科研经费8万元。
2. 2014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新建年设计产能30万吨(含)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项目建设资金或项目建设贷款贴息60万元;新建年设计产能50万吨(含)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项目建设资金或项目建设贷款贴息80万元。
3. 小型水泥生产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转产预拌砂浆,建设年设计产能30万吨(含)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线,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相关补助标准和方式给予建设补助,并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补助30万元。
4.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标准移动筒仓50个(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购置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或背罐车费用40万元。
(四)专项资金补贴补助审批程序
1.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报次年的扶持计划。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2)项目批文、鉴定证书;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预计年散装水泥使用量报告;
(5)其他需要的资料。申请资金资助方式支持的,还应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核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应提供实际发生贷款项目凭证(核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3. 审查合格后,报市城建委审核;
4. 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5.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使用到位
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符合产业扶持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专项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生产和科研,并接受财政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使用专项资金补贴补助购置的散装物流设备、预拌砂浆生产线等列企业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按程序报废,中途不得擅自变卖或转让。
(三)使用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的企业转产预拌砂浆以外产品的,按年度10%核减后退还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缴存财政专项资金帐户。
(四)项目单位申请扶持配套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或标准移动筒仓,应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保证产品质量。
(五)经批准的支持项目,由于市场、资金、企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而停止建设的,将取消支持金额。如发现擅自改变原批准方案或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支持金额。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有效期:2014年12月31日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