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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温材料解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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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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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三)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的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和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要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这个文件基本精神还是《46*文件》的啊,措辞还是‘严格执行。。。’,怎么看出‘保温材料解禁’的?还是原则指导性文件,‘放之四海而皆准’,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这样实施在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样(地方主义、企业利益做怪、、、)会乱套的,暂且还不说消防部门承认与否及怎么‘扯皮’。难道把可操作性规定推给各个地方去制定?、、、看样子今年又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啦、、、
 
"发泡大侠 发表:
这个文件基本精神还是《46*文件》的啊,措辞还是‘严格执行。。。’,怎么看出‘保温材料解禁’的?还是原则指导性文件,‘放之四海而皆准’,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这样实施在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样(地方主义、企业利益做怪、、、)会乱套的,暂且还不说消防部门承认与否及怎么‘扯皮’。难道把可操作性规定推给各个地方去制定?、、、看样子今年又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啦、、、
不难看出,官僚的成分在里面,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下发到住建部,没有抄送到公安部消防局,住建部响应国务院号召,立马就出了这样的文件,但关键的政治关卡部门“消防局”却没有发话,可能A级产品近段时间可以八仙过海,B级还是要听消防局的哨子才行。
 
国务院:火灾致恶劣影响追究省部级领导责任

陈训迪 2012-02-07 12:11:18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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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2月6日讯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已于近日颁发。意见指出,各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意见强调,要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人民ZF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意见强调,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ZF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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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朱亚明
 
公安部发通知 要求进一步推动消防事业发展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12-02-10 | 文章来源: 消防周刊 | 作者: 编辑4
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其作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推动消防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宣贯工作。《意见》针对当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思路和措施,为解决消防工作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提供了政策支持。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党委、ZF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全力推动消防工作发展。要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消防官兵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意见》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努力使《意见》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提请当地ZF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分类抓好试点工作,全力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要提请同级ZF向国务院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积极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提请ZF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既要重视消防经费投入、重大隐患整改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等问题,也要重视消防法制建设、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问题,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推动各部门、各行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确保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要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督促各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督促高危单位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提请ZF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评和责任追究。
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ZF的统一领导下,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接合部、“城中村”、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重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对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要提请ZF挂牌督办,实施综合治理,确保整治效果。要进一步完善“全警消防”工作机制,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要严格消防执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
切实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逐一明确网格化管理的人员,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以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为主线,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进一步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
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队伍能力建设。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消防队伍 “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总要求,全面加强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建设,努力提高公安消防部队核心战斗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参谋协调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ZF解决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完善消防法规制度,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相结合,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公信力;要进一步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建立ZF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特勤队伍和攻坚力量建设,不断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加强灾害事故处置技术、战术研究和实战演练,切实提升灭火应急救援水平。
 
"changjinglu62 发表:
可以用B1或B2了保温板了
楼上请不要盲目乐观,弄清楚再高兴也不迟,哪个文件写的可以放开用了?46号文件是有限度的使用B1/B2材料的,而且是从严执行、、、不知道楼上是怎么理解的?凡事从最坏做准备是吃亏小的,否则要吃大亏的、、、
 
国家的目的是好的,但苯板一旦放开到B1或B2,市场马上会很混乱,苯板不可能严格按照B1操作,而且防火隔离带到现在还没有标准。
 
我认为去年的公安部下发的65号文件太武断,未结合现在中国保温建材市场实际情况,在新型环保、阻燃材料未得到研发、大规模生产以前,取缔传统做法很不现实。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能取缔汽车生产吗?还不是从严管理驾驶人员得驾驶行为、做到持证上岗、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驾驶。。。。。这和保温的现状又有何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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