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选用和保温系统的构造应具有防火性能。除本规定要求外保温材料应当采用A 级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室采用A 级材料,禁止采用马级材料。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当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二章墙体
第五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子等于50m 的建筑,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等人员行动不便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采用外墙自保温系统。
2、建筑高度大子等于10m 小子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时,每层(或每3m) 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 、建筑高度小于1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第六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
2 、网架式建筑幕墙的内部,以及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等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或每3m)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对于需要空气对流的幕墙,封堵处可根据需要适当留出一定面积的开口,但开口周围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火灾时应能膨胀后封堵开口。
第七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地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外保温系统防护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其厚度应大于30mm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3、外墙外装修层,除涂料外,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饰材料。
4、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5、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对外的门窗洞口周围采用A级材料,宽度不应小于200mm。
6、避难层、避难间的保温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距离户外逃生设施及排烟口2m以内的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距离取风口5m以内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第八条 外墙自保温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混凝土或砖等不燃材料浇筑。外侧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内侧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每层楼板处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
第九条 对于建筑高度50m以下的非幕墙式建筑,当采用不同于上述规定的其它构造方式或新材料时,可按标准试验方法,对整体外墙保温系统进行火灾试验,达到合格判定标准的,也可应用。
第三章 屋顶
第十条 屋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十一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二条 屋顶防水或保温层应采用A级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