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因素呢?以当前形势来讲,设计时必考虑到相关,唯一无法控制的是人(其实也不是无法控制,是如何控制)阻燃不是不燃,因此在作业时有其严格的规范。我们的专家曾经就此与国外专家交流,请教国外在外保温施工过程中是如何避免火灾发生的,国外专家很诧异,(保温)施工中(按操作规范)会着火吗?阻燃的主要目的是:一旦发生火灾,能提供足够的时间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及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及时灭火。避免火灾的发生,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监管要到位。
聚氨酯硬泡用做建筑保温材料,以其优异的隔热性能和机械强度、经济节约、节省能源、环境友好。在满足保温的同时,还具备承载性好、抗冲击、密封良好、节省空间、低维护和使用寿命长等优点。
聚氨酯泡沫是闭孔率高、低密度聚合物泡沫,且具有优良的结构性能。同其他许多绝热材料一样,它属可燃物(经过处理可达到难燃级),使用时务必保护。
通过开发聚氨酯泡沫技术及其复合材料制品的制造方法,可以满足建筑条例对可燃材料提出的大多数严格要求。
单独或组合使用的技术如下:
改变异氰酸酯指数;
采用含磷的多元醇或添加剂;
采用含卤素的多元醇或添加剂;
在建筑物结构中,难以想象完全不使用可燃材料如木材、纸、塑料、沥青、纺织物和油漆等。所以,更明智的办法是采取某些管理措施,控制这些可燃材料的应用。
在施工中往往因为人员因素(使用不恰当的原料、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条件下施工、操作人员技能达不到要求等)造成人们对聚氨酯产品质量的误解。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是聚氨酯硬泡能否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要环节。提高是开展工作的首要任务。
我国建筑火灾95%是在建过程中,其中原料不合格、监管不到位、违规违章操作(现象)普遍.......因此造成的损失无人担当。聚氨酯产品应用非常广泛,以涉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衣食住行),而专用领域有其特殊的要求,应用于建筑领域综合考量,聚异氰脲酸酯泡沫塑料可能是解决方案。
建筑材料节能保温与防火安全的解决方案
当前的市场形势,特别是环境立法的启动——如要求使用不破坏臭氧层的发泡剂以及建筑工业对建筑材料的阻燃性、发烟量、毒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ZF以法律条文来限制易燃、高烟、高毒建材的生产和使用。给聚氨酯产品制造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在节能与安全(注意:安全不仅是防火一方面)达到平衡?
硬质聚氨酯泡沫建筑市场希望其产品能在热传导和阻燃等关键性能方面不断有所改善,以扩大市场份额。根据我们多年来的生产及工程实践,我们认为聚氨酯改性异氰脲酸酯泡沫技术的应用可最大限度地改善泡沫的耐火性能,并可减少阻燃剂的使用,以保持良好的物理性能。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性需要调整建筑节能与防火的平衡点,取决于建筑节能标准65%。
附: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06 代替 GB 8624-1997对材料燃烧性能级别的划分由A 级(匀质材料)、A 级(复合夹芯材料)、B1、B2 和B3 五个级别改为A1、A2、B、C、D、E、F 七个级别;对材料燃烧性能级别判定所用的试验方法以及判据有大的变化,特别是考虑了燃烧的热值、火灾发展速率、烟气产生率等燃烧特性要素;产烟附加等级s1、s2、s3、燃烧滴落物/微粒的附加等级d0、d1、d2、产烟毒性附加等级t0、t1、t2。
让我们回顾46号文部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有朋友可能会讨论,现在是65号文。列举46号文是想探讨,46号文制定的规范是不足,还是根本没有执行?
以上是就《沈阳一在建高层着火,2死多伤,仍是保温材料惹的祸》一文联想建筑保温火灾频发,而起因、与结论又基本一致(结论都是保温材料惹祸,保温材料是否合格?规范是否执行?很少问津)的一些个人看法,并具体不针对沈阳火灾个案,毕竟火灾原因尚不明确。
快速发展与落后的管理恶果正在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