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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质字〔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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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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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程度,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根据《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字〔200967)、《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产品管理要求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是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以及预拌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情况。
  ()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市质监站申请办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企业管理手册》),办理《企业管理手册》应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条件》(见附件1);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条件》要求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条件》的,予以发放《企业管理手册》。未取得《企业管理手册》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 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2)《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同时,应满足《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条件》要求。
  ()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
  (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
  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
  ()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青岛市人民ZF《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67)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办理情况;
  ()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
  (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青政发〔200967号文规定区域内的所有新开工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其他区市申报青岛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及其他工程质量奖项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否则将取消申报和参评资格,上述区域其他工程应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年七月十五日
 
青岛到现在还没真正推起来,还是有难度。建厂的倒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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