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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民宅外保温材料须防火 最高可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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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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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要求——
  民宅外保温材料须防火
  在辽宁省法制办对外发布辽宁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社会各界人士可在5月20日前对此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
  民宅外墙材料必须难燃、不燃
   随着外墙保温材料越发广泛的使用,相应的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多。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有了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 火设计、施工及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不燃材料。”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相关部门首先责令施工 单位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将处至少5000元,上限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建筑物的墙体、屋顶的使用以及广告牌等设置,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如有违反,也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消防安全可使用维修基金
  日后,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必要时将动用维修基金。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对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及时提出相应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由全体业主依法作出决定。”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需要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高层娱乐场所须配救生器
  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面对近年高层建筑以及高档饭店出现的火灾,此次修正案中有了新的要求,“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救生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器具。鼓励引导高层住宅配备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避难救生器具。
  另外,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扑救场地上空,不得设置妨碍消防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建立检测档案。
  地铁等场所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
  地铁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除此以外,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 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和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等,都将有自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如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便取得相应资质执业的,处5万至1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更加详细内容请登录辽宁法制网(http://www.lnlaw.gov.cn/),并于规定日期前将您的意见通过信函邮寄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辽宁省ZF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ZF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
  电子邮箱:fzbhy@sohu.com
  邮政编码:110032
  (沈阳晚报)
 
无机保温因导热系数高,北方可以考虑内外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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