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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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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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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响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水泥
1.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相应标准规定。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2.水泥进厂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水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因储存不当或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该结果为准。
4.同一供货批的同一类预拌砂浆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用。
集料:
1.细集料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5mm的颗粒。
2.细集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细集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量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筛分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细集料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不得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3.细集料须经干燥处理,干燥后砂的含水率应小于0.5%.
4.轻集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矿物掺合料:
1.矿物掺合料宜选用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其质量指标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以及《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的规定。
2.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3.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外加剂:
1.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膨胀剂》JC 47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外加剂的掺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保水增稠材料
采用保税增稠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砂浆的应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DE 规定。
添加剂
可再分散乳胶粉、颜料、纤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填料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拌合用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JGJ 63的规定,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
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应根据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由生产厂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进行设计和试配,所设计的砂浆其质量指标应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有合同约定时,尚应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生产厂商应根据产品用途,确定适宜的集料颗粒级配与最大公称粒径。
生产厂商在确定湿拌砂浆出厂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稠度的损失。
生产厂商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混砂浆产品加水量范围。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砂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要求。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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