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和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经信节能〔2010〕1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
一、**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外地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外地企业已经取得省散装办发放的备案证书的,应当在市散装办进行登记。...